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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社

 羅馬尼亞 核准日期:2007年10月24日[7]

  • 沒有方言或少數民族說話

 芬蘭 核准日期:1994年11月9日

 奧地利 核准日期:2001年6月28日[1]

  瑞士 核准日期:1997年12月23日

 荷蘭 核准日期:1996年5月2日

 賽普勒斯 核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

  • ^ 德國已經為每種說話在各州核准憲章。
  • 拜見[編纂]

    參考資料[編纂]

    1. ^ 奧地利已為每種語言在各州批准憲章。
    2. ^ (英文)USVOJENA EVROPSKA POVELJA O REGIONALNIM ILI MANJINSKIM JEZICIMA
    3. ^ (英文)July 2007翻譯社 Ukraine's entry on the Council of Europe site

    外部連結[編纂]

    • (英文)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text
    • (英文)More information on the treaty
    • (英文)Charter website
    • (英文)Eurolang (News agency about minority languages in Europe)
  • ^ (英文)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Luxembourg, December 2008
  • ^ (英文)Report
  • ^ (英文)List of declarations made with respect to treaty No. 148
  • ^ (英文)Romanian law no. 282/2007
  • ^ 曾以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的身份在2005年12月22日批准憲章。
  • ^ 丹麥核准的憲章附有通俗照會英語Note verbale明白指出,法羅語和格陵蘭語其實不會受到認可,但它們仍然是所屬地域的官方說話。

     盧森堡 批准日期:2005年6月22日

     英國 核准日期:2001年3月27日

    憲章規定了簽署國採取大規模和不同的動作來護衛和增進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說話翻譯保護程度分兩級:較低層次的回護是所有簽訂國必需呈交合夥格的語言;較高條理的保護則是簽訂國須要傳播鼓吹合資格的說話會從高度回護中得益,並最少設立35項行動作護衛。

    所有語言都被批准是合用於整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結合王國,除曼島語,它是由英國皇家眷地曼島所認可翻譯

     匈牙利 核准日期:1995年4月26日

    憲章所護衛的語言[編纂]

     烏克蘭 核准日期:2005年9月19日

     挪威 批准日期:1993年11月10日[5]

     捷克 核准日期:2006年11月15日

    英國基於憲章承認了北愛爾蘭的愛爾蘭語英語Irish language in Northern Ireland

    該說話是一個國家內的地域、省或聯邦單元的官方說話而不是國度的法定說話的的話,便有可能受惠於憲章。

    法國雖然沒有簽訂憲章,但仍然認可其所有本土說話。另外一方面,由於愛爾蘭共和國將愛爾蘭語國度第一官方說話而未能代表該說話簽署憲章。

    目次

    • 1 憲章所回護的語言
    • 2 拜見
    • 3 參考資料
    • 4 外部連結

     瑞典 核准日期:2000年2月9日

     蒙特內哥羅 核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

     列支敦斯登 核准日期:1997年11月18日

    烏克蘭雖然不以名稱來認可說話,但以利用該說話的烏克蘭的少數民族作代表來承認[10]

     德國 核准日期:1998年9月16日[3]

     西班牙 核准日期:2001年4月9日

     丹麥 核准日期:2000年9月8日[2]

     斯洛維尼亞 核准日期:2000年10月4日

     克羅埃西亞 核准日期:1997年11月5日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說話憲章(英語: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簡稱ECRML)是一條由歐洲委員會支撐下於1992年經由過程的歐洲公約(CETS 148),目標是保護和增進在歐洲的歷史性方言和少數民族說話翻譯憲章僅合用於簽訂國的國民傳統上所使用的語言,從而破除最近幾年外來移民所利用的語言,這大大不同於大多數說話或官方說話,從而清掃簽署國僅僅關注本地的法定方言或首要說話的情況。憲章可能以領土為基礎,如國度區域或區域內的國民傳統上所講的方言;或不局限於一個國度內的少數民族語言,例如在歐洲被普遍使用的意第緒語和羅姆語翻譯

     波蘭 核准日期:2009年2月12日[6]

    以下為已經核准憲章的國度和其所認可的說話國度:

     亞美尼亞 核准日期:2002年1月25日

     塞爾維亞 批准日期:2006年2月15日[8][9]

     斯洛伐克 核准日期:2001年9月5日

    • 沒有方言或少數民族說話[4]


    引用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6%B4%B2%E5%8D%80%E5%9F%9F%E6%88%96%E5%B0%91%E6%95%B8%E6%B0%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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